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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主犯从犯是一起判刑吗?

ask****871 浙江-嘉兴 无罪辩护咨询 2021.07.27 10:33:02 1342人阅读

犯罪团伙 主犯从犯是一起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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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若您的亲属被采取了刑事拘留说明涉嫌了刑事犯罪,因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一般都是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材料,不会无故抓人。故,后被判刑的几率非常大,一旦被刑事拘留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应当让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提供专业帮助,避免利益受损,自由受限。国晖所成立16年,处理过大量的类似案件。

2021-07-27 10:33:11 回复
地区:浙江-宁波 咨询解答:1408条

不一定会一起判刑,也可能会分开。

2021-07-27 12:44:12 回复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21478条

你好,是的,一般会同案处理

2021-07-27 11:55:11 回复
咨询我
1866711100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宁波 咨询解答:14488条

是的

2021-07-27 11:19:07 回复
地区:浙江-嘉兴 咨询解答:329条

是的,从犯相对于犯罪行为的产生起到辅助作用,在量刑方面会比主犯轻

2021-07-27 10:59:28 回复
地区:浙江- 咨询解答:9条

不一定

2021-07-27 10:37:11 回复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17447条

一起判刑

2021-07-27 10:37:08 回复
咨询我
1820583344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嘉兴 咨询解答:2185条

嗯嗯,是的,都是一起判刑的,所以才有主犯和从犯一说,然后一般从犯是可以轻点的

2021-07-27 10:36:24 回复
地区:浙江-绍兴 咨询解答:820条

一般是的,最好私聊

2021-07-27 16:3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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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团伙盗窃应当进行物价鉴定,根据鉴定价值定罪量刑,主犯按照全部数额定罪量刑,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2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团伙盗窃应当进行物价鉴定,根据鉴定价值定罪量刑,主犯按照全部数额定罪量刑,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2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团伙犯罪怎么区分主犯和从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从犯的认定

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这类共同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是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现在:本人不主动发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行为强度不大,对造成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对犯罪结果有任何作用,等等。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分工分类法,这类犯罪分子实为帮助犯。这类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帮助行为和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把门望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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