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到期后,土地应交回发包方处置,也可以由原承包方申请续期,发包方如果同意,则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另外,村委会若不同意续期,把土地公开发包,那么在同样条件下,原承包方有权优先承包使用。到期后肯定不能再建管理用房。地上附着物应归原承包人,由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六)违约责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承包方的名称。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也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面积,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
(一)发包方、坐落、住所、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出让。出让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地转让给他人。这种出让可以采取双方协商的形式地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二是继承。我国《继承法》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其主要理由是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合同而产生的点有一定的身份性。同时也是为了土地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撂荒。这种考虑,应当说并非没有道理。但我认为,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测应当允许农地承包权的继承。三是抵押。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将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除满足农民基本生活资料以及生产资料的土地不得抵押以外,其他的土地应当允许农民将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可以为农民进行农业融资提供条件,也能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的价值。当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不得改变农地的用途。四是出租。在我国实践中,己经存在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做法。例如,《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第18条中就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人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租赁,但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农业用途。这一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当然,出租的期限不应该超过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租赁关系主要由合同来确定,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主要是债权而不是物权。五是赠与、互易。赠与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承包经营权无偿转让给他人;互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相互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它们都是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在这两种转让方式中,承包人并没有收取转让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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