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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走后,户籍还能继承宅基地吗?

刘** 江西-抚州 征地拆迁咨询 2021.05.28 12:22:42 363人阅读

迁走后,户籍还能继承宅基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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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乡村的宅基地隶属集体所有,是不能继承的,当事人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部份。  二,请看相关限定:  
1,依据我国法律限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散的,宅基地的所有权隶属集体,使用权隶属房屋所有人,乡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获到,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隶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隶属公民个人所有,能够继承。  
2,按照我国法律限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能够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议土地变换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换登记”。

2021-05-28 12:24:42 回复

解答如下, 属于集体所有。参考如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第二十条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解答如下, 属于集体所有。参考如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第二十条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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