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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管理费是什么,车位管理费怎么交

王* 广西-桂林 房产纠纷咨询 2021.05.24 13:11:21 1489人阅读

小区车位管理费是什么,车位管理费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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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车位的管理费相当于房子的物业费,但比物业费低得多。车库也需要保洁,也需要保安,也需要规划,维护,保养,值守。既然是产权车位,那就是为广大本小区业主服务的场所,也就少不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承担着车库的车辆日常进出管理,维护,保养,保洁,保安,防止外来车辆随意进入,还要架设监控设备以保护业主车辆安全等等首先,停车位的产权问题。
1,当你买房子的时候,你的停车位是在一个包裹里买的(详见合同购买房子)。标明停车位(车库或车库)是否包括在内。如果是的话,那就是购买停车位的合法证明。它必须在我们的宁波地区的销售代码文本中陈述。
2,目前,大多数停车位在全国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只有车库有产权),如果物业公司想公开出售停车位,就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允许相关证件出卖DOC。文物,如果不应该是非法销售(具体可以拨打114检查当地房屋)生产管理咨询),房地产的公共部分由社区所有业主所有。财产无权出售。看看销售合同。有些开发商很不错。他们将表明地下停车场是开发商所有的。房地产买卖必须由开发商委托。财产没有单独出售的权利。二,停车管理费。1,在宁波购买的停车位的业主将根据物业区的停车收费管理措施每月支付30或50元的停车管理费(主要包括车库电费和停车场清洁费)。住宅面积和运营成本评估,但最高收费为每月50元。2,每个小区停车费必须由当地物价局提出,可以认为是合理的收费,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文件,就可以把物业视为乱收费,拒绝支付停车费。
3,政策因地区而异。

2021-05-24 13:12:21 回复


一、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一。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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