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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五七工因病丧命后,安葬费和丧命补尝金

ask****886 湖北-武汉 其他咨询 2021.05.20 16:28:46 344人阅读

武汉五七工因病丧命后,安葬费和丧命补尝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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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生前的基本工资和平均工资是什么情况呢,方便的话可以和我相信交流一下吗?具体情况有待商榷竭诚为您服务。

2021-05-20 23:0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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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6个月社平工资

2021-05-20 19:1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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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目前怎么在处理呢?

2021-05-20 16:3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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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

2021-05-20 16:31:17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838条

详情电话联系

2021-05-20 16:30:2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买断之后,劳动者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去世,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近亲属可以持以下资料向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火化证(仅限火葬地区);
三、户籍注销证明;
四、申领人身份证及其继承人授权委托书;
五、银行卡;
六、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买断之后,劳动者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去世,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近亲属可以持以下资料向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火化证(仅限火葬地区);
三、户籍注销证明;
四、申领人身份证及其继承人授权委托书;
五、银行卡;
六、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各地政策不一样,例如江苏省: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支付死亡待遇标准
1、参保人员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死亡的,在补缴相关费用后,可按缴费期间死亡处理。没有补缴相关费用的,暂不支付所享受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2、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人员按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由其继承人继承。
3、退休人员死亡后,按苏劳社险26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死亡人员的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在列支相关费用后仍有余额的,由其继承人继承。扩展资料需要的资料申报材料
1.被供养人员身份证和银行借记卡;
2.公安部门出具的死者户口注销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等材料;
3.应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1)被供养人员为死者父母或配偶、供养关系确认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底前退休的女年满50周岁);
① 被供养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证》或有供养关系记载的死亡人员《职工登记表》(原件);
② 结婚证或能直接反映出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的户口簿,如不能直接反映则要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反映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的户籍底册或常住人口信息表;
③《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审批表》(异地户籍的需到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所在无其他养老待遇证明情况栏盖章确认)。
(2)被供养人员为死者未满18周岁的子女《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或能直接反映出被供养人与死者关系的户口簿,如不能直接反映则要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反映被供养人与死者关系的户籍底册或常住人口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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