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是,这一给付期限并不是绝对的,父母对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属不能生活的子女,应继续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为保护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又作出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法律意见】
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支付,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2、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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