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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余** 西藏-昌都 婚姻家庭咨询 2021.05.18 08:12:57 301人阅读

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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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ol>首先要明确的是;署名权,以及婚前创作的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对“知识产权的收益”细化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发表权。据此,得以分割的部分仅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著作财产权的收益,比如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获得的报酬,可以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发行权,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只有著作财产权、转让复制权。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因此婚后创作的作品所产生的收益

解答如下, 【案情】张先生与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的父母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因A的父母均已退休,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是,在征得A同意后,决定以A的名义购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A父母承担。后A与张先生的婚姻出现危机,张先生向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该套商品房的产权进行分割。在审理离婚案件前,A父母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与A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A父母。在法庭审理期间,A倒向父母一方,承认自己只是名义上的购房者。最终判决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A父母。【评析】从表面上看,该套商品房是张先生与A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张先生可分得该房屋的一半产权。但是,A的父母向法庭出示了购买该套房屋的所有单据,以证明该套房屋是其出资购买的,将为何以A名义购买该房的原因作了明确说明,并对张先生所主张的该套房屋是A父母对张先生夫妇赠与的说法予以否认。且作为两被告之一的A,在开庭审理时完全倒向其父母一方,对其父母向所作的主张均予以认可。这样一来,张先生就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除产权证外,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与A确实出资购买了该套商品房,或者该套商品房是A父母的赠与。根据民事审判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相信该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属于A父母,因此作了不利于张先生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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