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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去哪举报

曾* 陕西-西安 征地拆迁咨询 2021.05.18 06:26:20 433人阅读

土地征用去哪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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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土地征收是指集体土地征收,因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一般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来实现。办理集体用地申请的主体一般包括两类
一、行政主管部门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
3、区、县级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
二、土地征用主体
1、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即征用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他单位;2、被征用集体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

2021-05-18 06:27:2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法征收土地,向上一级政府反馈情况,逐级反映到国土资源部。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法征收土地,向上一级政府反馈情况,逐级反映到国土资源部。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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