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证,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提供相应的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约定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即为方与求孕方约定在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合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卫生部于2020年颁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实行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协议明确无效,并且卫生部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制度适用范围有限并且在审理案件过中部门规章只有参考作用,并不能作为认定协议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尽管如此,既然协议系合同法范畴,那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在合同法上有个基本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该原则认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协议行为必须遵循公共秩序、社会风俗和一个道德体制。从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只要赡养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也是公平的,对赡养人就具有法律效力。
签订赡养协议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不得约定附条件履行赡养义务
2、不得处分被赡养人的财产
3、征得被赡养人同意
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的协议,必须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如果被赡养人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赡养人共同签订赡养协议。
4、“解除父子关系协议”为无效协议。子女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但双方因解除收养关系而解除养父母关系的除外。
5、 赡养人不履行协议的,被赡养人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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