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执行董事优点:签字办事方便,决策效率高缺点:普通事项由一人决定,无需经其他人同意设董事会:优点:充分统一三人意见缺点:签字办事效率低下对于你描述的公司规模,其实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没有多少区别,因为对有限公司而言,一般的变更事项必须经过股东会同意,仅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通过是没用的。股东会就是你们三个人,所以公司重大决策的事项需有你们三个签字同意均方可。只是在制定章程时,要特别注意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要更改成任何事项需全体股东同意。
有限公司不是必须要设立董事会的。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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