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家庭纠纷都是由追索赡养费引起的。父母在向子女追索赡养费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赡养费的具体标准也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婚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赡养费纠纷中,原告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您好,如果是原告证明责任之内的,那么要求被告提供证据是不合理的,法律也不会支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如果原告进行相应的主张,但是无法证明的,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这种证明责任是不会转移的,被告不需要承担。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律于行政诉讼原告二审期间举证并没限制根据高院规定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民事诉法偿瘁锻诓蹬搭拳但哗讼关规定列举述情况于原告说允许;至于告举证责任则严格规定高院规定:列情形告经民院准许补充相关证据:()告作具体行政行已经收集证据抗力等事由能提供;(二)原告或者第三诉讼程提其告实施行政行程没提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符合述情形告补充举证院应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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