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涉外离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涉外离婚案件送达程序,有哪些程序。的解答如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您好,针对您的涉外案件适用什么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民事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若重大涉外案件,则由中级人民管辖
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我市基层人民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基层人民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2)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讼的案件; (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在中国境内、争议较大的案件; (6)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民事案件; (7)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案件; (8)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建设、合作建房、商品房买卖等)的案件; (9)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的案件; (10)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 (11)新类型案件; (12)其他复杂、疑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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