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从382条至386条的15个条文中,规定了贿赂犯罪的各种具体罪名和处罚规定,具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使用、私分国有财物或公共财物的犯罪。包括: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 (二)就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事项,实施的提供、介绍、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个人罪、斡旋罪、单位罪、个人行贿罪、个人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不明和隐瞒境外存款的犯罪。包括:,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后,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刑法修订亟待进行司法解释。“两高”在制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过程中,如何对决定贪污受贿罪定罪与量刑的贪污贿赂罪数额标准进行规定,无疑是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因为这不仅涉及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把握,同时还牵动了其他相关职务犯罪的数额标准,需要极其慎重对待。具体言之,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定罪数额的确定,二是量刑数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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