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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比例如何计算

陈* 山东-淄博 咨询 2021.03.29 09:25:53 329人阅读

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比例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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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个税应纳税额=【综合所得-专项扣除(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六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021-03-29 09:26:5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个税应纳税额=【综合所得-专项扣除(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六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5000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六项费用。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可以选择扣除比例,例如,里面的夫妻平均扣除就是指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平均分配子女教育所需的费用。而另一项就是选择由父母其中一方负担费用,按照标准的100%比例扣除,而且具体的扣除方式在选择完毕之后,一年纳税年度内都不能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 一、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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