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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死亡,申请人不符条件怎么办?

罗* 山东-聊城 其他咨询 2021.03.27 21:36:17 406人阅读

宣布死亡,申请人不符条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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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债务有两种情形。一是纯个人债务。二是与他人共同债务。总的来看,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死生身前债务只限于死者遗产范围清偿,这也符合民事主体只能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不实行民事责任的株连。就连带民事责任而言,在连带者内部之间各自的责任范围也是需要明确的,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可以行使追偿权。
基于此,对两种情形的处理是不一样的。纯死者生前个人债务,只能以死者遗产为限清偿。在遗产尚未继承分割前,债权人应向遗产的管理人、占有人主张债权。诉讼中,可将继承人列为第三人。若遗产已经继承分割,则以继承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各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此属按份之债,不是连带之债。按份即按所继承遗产之份额。死者生前与他人形成共同债务的,处理稍加复杂一点。由于共同债务属连带之债,一人死亡,其他共同债务人仍应负连带清偿的责任,故债权人向共同债务人之一主张连带清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比如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亦然;基于共有财产所生之债也是如此。债权人若将共同债务人与死亡的债务人的继承人一并作为被告的如何办呢可判共同债务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判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人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按死者应负的债务额向其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主张追偿权。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在清偿遗债上,遗嘱继承后位于法定继承。对于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对遗产享有优先权。
另外,涉及以死者遗产为限清偿死者生前债务的诉讼中,对遗产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个难题。若依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科以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既缺乏法律依据(债权人举证证明债权成立足矣),也不符合举证的实际可能性(让债权人去收集遗产证据是十分困难的),故该举证责任只能科予继承人。继承人若举证失权、或不能举证证明死者没有遗产、或不能举证证明其放弃了继承,就应当对债权人主张的死者债务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您可以向准予行政许可的的上一级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基层或者中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
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您可以向准予行政许可的的上一级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基层或者中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
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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