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加强食品生产者生产活动的监管,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即食品生产者在采购时需要履行检查或者检验的义务。食品生产者在采购时应当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资格,检查供货者是否是获得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同时还要检验采购的原料是否有检验单位出具的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如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卫生证书等,并对物料进行验收审核。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大多数还处于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状况,有的食品原料可能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对此法律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采购。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由于工业化生产程度较高,一般不存在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因此,对于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 食品生产者如不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符合本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食品予以购进,出现问题后该食品生产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以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以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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