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安后的撤案,不是受害人或当事人申请就可以撤案的,须办案机关依法、按程序作出撤案决定才能撤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7令)第185条规定: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具有立案权利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结案流程有两种情况, 第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最后由作出生效判决; 第二公安局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在追诉时效内不再追诉。 派出所经过受理案件,调查取证,调解,执行等流程最终结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 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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