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7条
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一款规定的自首称之为一般自首,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二款规定的自首法学界和实务界称之为特别自首或者称余罪自首。一般认为需要两个条件,一是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二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刑法第67条
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一款规定的自首称之为一般自首,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二款规定的自首法学界和实务界称之为特别自首或者称余罪自首。一般认为需要两个条件,一是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二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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