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婚姻无效并非所有人都可以随便申请,法律规定了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即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婚姻当事人当然是指婚姻男女双方。而相比于婚姻当事人来说,利害关系人则是比较复杂的。根据相关法律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患病者共同生活为近亲属。
此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根据我国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的关系、生父母和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按照法律规定,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
因此,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不是父母可以任意解除的,父母必须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行为不良、品行不端,父母应该好好教育,帮助他们改正。把子女赶出家门、将他们推向社会,没有人对他们进行管教,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父母放弃其监护职责,不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可见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可轻易解除,只能因依法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如果父母拒绝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话,依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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