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体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限定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即只能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等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与遗嘱继承相比,受遗赠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法律规定受遗赠的主体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或社会团体,又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二是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继承人不仅依遗嘱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而且,在遗嘱人生前负有债务或者欠缴税款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人还负有以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先予缴纳、清偿。而受遗赠人则与此不同,受遗赠人不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和缴纳税款的义务。而是在清偿了遗赠人生前的债务之后才接受遗赠。对此,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害清偿遗赠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主要是防止当事人规避义务,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依据遗嘱,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人的身份,可以直接参与遗嘱所规定的遗产分配,并取得制定给予自己的份额;而受遗赠人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则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通过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受遗赠的财产。总之,受遗赠人所要获得的财产是相对明确的,而遗嘱继承人所能获得的财产则不大明确,需要等继承具体执行后才能明确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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