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的人不犯法,可能只是行政拘留或者罚款。但是杀穿山甲就犯了刑法中的“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为穿山甲是我国二级保护动物。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答如下, 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贩卖4只巨蜥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贩卖8-15只属于情节严重,综合你所提供的以上案情,如果不考虑法定的其他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未满18周岁等情节),应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定罪量刑。
穿山甲 属于国家规定的二级保护动物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注意:指8只穿山甲);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注意:指16只穿山甲);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注意:指8只穿山甲),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
(四)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注意:指8只穿山甲),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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