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对符合建房要求的乡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议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符合建房要求的,可填写用地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牵涉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解决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准许的宅基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二、乡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提供的资料:
1、建房户关于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
2、《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乡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
3、村、组已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手续;
4、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5、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须附违法用地处置结案手续及落实情况。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交费凭证。
三、乡村建房收费准则: 乡村村民经准许使用宅基地,每户交纳5元土地证书工本费; 牵涉占用耕地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限定,由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措施不落实的,一律不准许占用耕地建房。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 (1)使用年限届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土地灭失 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你好,提供以下兑换合同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土地兑换合同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市路号的亩土地的使用权兑换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对此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或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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