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杆跟中间隔离带一样,都属于公共财产。人为损坏属于违反道路管理条例,需要按原价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意见】
我国并没有公路设置限高设施的统一规范的法规,限高设施设置、管理混乱是不争的事实。例如,限高的必要性问题,限高的标准问题,限高杆的提示问题,限高杆安装后的管理问题都没有规定。对限高杆的高度、颜色、材质等并无明确标准,不同道路设计标准不一,限高设置因地而异。有关部门只考虑如何限制超高车辆通行,却没有首先考虑人的生命安全,只“堵”不“疏”,这也是“限高杆杀人”的客观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0年第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限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黄镇东 二年二月十三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限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限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途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限定。 第三条 本限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途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表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表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自行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限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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