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有个文件,凡是社会上的弃婴都是不能领养的,如果要领养孩子,都是要到杭州市儿童福利院申请。对收养人的条件,根据我们国家的收养法规定,年满三十周岁,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人,无子女的人可以收养孩子。另外,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个的限制。以上是我对已有一个孩子还能在收养侄女吗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按《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要求收养人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2、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3、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等。
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登记操作程序:
(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二)审查和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三)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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