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异议问题解答如下, 采取查封措施之后,可以向作出查封裁定的提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保全查封的时候,或者法院执行的时候均可以提出来。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此规定的后半部分使很多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又不能查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写一份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书,到直接交给案件承办法官。按照法律规定,承办法官一定会向庭长汇报,由庭长安排专人对查封裁定继续审查,如果确认查封错误,会裁定解除查封;如果认为查封是正确的,会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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