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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性质

周* 新疆-博尔塔拉 土地承包咨询 2020.12.04 21:14:25 396人阅读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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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工业)能转让给个人。    
这块地如果在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内,如果在公司名下,每年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增加营业成本。如果该公司处于停产或土地闲置的状态,无异于是一个大包袱。那就不如转让了好,既可以甩掉包袱,又可以增加收入,多一部分流动资金。    
这块地如果转让给个人,你或者转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就成为个人财产了,公司财产减少了。
但要注意转让价格的公允与否:如果价格公允,公司要缴纳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个人要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契税、印花税。    
如果价格不公允,或无偿赠与,或以其进行利润分配,或股东分红,税收方面还要增加一个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时继承的问题:在个人名下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如果不是遗嘱继承,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继承,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和份额,分别继承应得土地使用权。    
在公司名下,传承下去的就不是土地使用权了,而是被继承人(也就是公司的股东)的股份。土地使用权是公司财产,不能直接进行继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法律法规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所限制,一是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约定的年限大于10年的,必须土地使用权40年,就按照40年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条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法律法规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所限制,一是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约定的年限大于10年的,必须土地使用权40年,就按照40年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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