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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的财产,由谁承担

刘* 山东-青岛 民间借贷咨询 2020.12.03 21:49:21 437人阅读

无偿保管的财产,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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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也就是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至于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以及保管人是否给付保管凭证,均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关于在保管合同履行期间的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合同法》第374条有明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保管人在无偿保管情况下的“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或者应知保管物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基于以上分析,你到酒店就餐时,按照酒店保安人员的要求,将摩托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后,保管合同关系即已成立。酒店虽未给付保管凭证,但丝毫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并不免除酒店的保管义务。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你的摩托车被他人撬开车锁后盗走,这足以证明是由于酒店怠于履行保管职责,忽视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而可以认定酒店一方存在“重大过失”,依照《合同法》第374条对保管风险的规定,即使酒店是无偿保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的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规定,酒店负责人所强调的“本店场地停车不收费,如有丢失、损坏均与本店无关”声明,由于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也不能作为酒店减轻或免除其自身赔偿责任的理由。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义务,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生养死葬均系赡养、扶养的范畴。因此,您父亲死后的安葬义务应当由您和张某承担。李某对您父亲的安葬事宜无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但您父亲过世时由于您未在身边,张某又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李某主动操办了您父亲的丧葬事宜,构成无因管理,因无因管理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有权请求您和张某承担。但李某为操办您父亲丧事支出的无因管理合理费用为87301元,而李某收到您父亲所在单位发放的丧葬费45180元及丧事礼金64000元,其收取的费用已足够抵消其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您无需再向其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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