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已到14岁的,如男方违背其意愿,强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隶属蹂躏,可控告其蹂躏罪。
2、女方已到14岁的,如果男方无违背其意愿,其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不隶属蹂躏,不构成蹂躏罪。
3、女方不到14岁的,不论女方可否认可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只要男方知道其不到14岁的情况,即构成蹂躏罪,可依法提议控告。
4、对于不构成蹂躏罪的情况下,在为女方怀孩子,给其身体导致损害,可依照民事法律,要求男方赔偿其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如医药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法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两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可否构成蹂躏罪问题的批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做法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可否构成蹂躏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做法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限定,以蹂躏罪定罪处罚;做法人确实不知另一方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两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导致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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