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一般没有特殊要求。
1、合伙企业的委托代表,与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的地位相当。其代表合伙企业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对外以企业名义行事。代表人是企业治理结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2、所以一般而言,委托代表的行为由企业承担责任,对个人而言并不会产生法律责任。但如果你个人在行使企业的代表权是有损企业利益的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触犯行政法规和刑法事法律,代表人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是近年来法律新设的一种新的企业形态,主要采用的行业是私募股权和私募基金行业。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主要是资产管理公司及投资管理公司,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由于普通合法人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制,所以对于普通合法人的股东、也就是合伙企业的间接股东而言,也是以其投资为限承担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的。所以你可不用担心,会由此产生债务等。
1、成为条件不同:
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成为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2、权限来源不同:
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权利不同:
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作为区别于法人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毫无疑问,合伙企业是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体现其权利能力。但由于它是一种社会组织,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从事某种行为,故其行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为来体现。为此,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代表企业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即是企业代表人,他或他们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活动,其行为对企业产生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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