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己做主。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0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18周岁但能以自己的劳动为生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俗称神经病、傻子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任何限制行为能力人有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指定顺序如下:
1.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有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友》父母生前单位或社区组织
2.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有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友》社区组织
父母没有权利限制未成人自由。《人身自由权》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其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年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虽然我国将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16周岁已具备部分民事责任能力,对自己的行为需负责任。父母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对儿女的安全、教育存在引导作用,但父母在教育儿女时,因尊重儿女的选择,善意的劝解,不能太过武断的拒绝。这种教育方式是过激行为,很容易导致儿女的反感,适得其反,让家庭陷入矛盾。建议您适当的与父母沟通,沟通不成,可以请求老师、朋友、心理医生与您的父母沟通。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组织中约束机制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
(1)通过分期投入建立预算约束机制。尽管基金的规模很大,但投资者并非一次性缴纳其认缴的全部资金,而是按协议规定的投入计划认缴资金。这样,基金管理者实际上一次所能动用的资金是十分有限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由于管理者的决策失误或“内部人控制”致使有限合伙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同时,分期投入机制还与保留退出权机制共同作用,对管理者的行为形成了良好的行为效果。
(2)保留退出权机制。一般来说,投资者在基金续存到期前,不能随意退出基金,否则将会受到处罚(一般将被没收已投入基金及其利润的一半),但如果投资者发现继续投入资金可能会遭受更大的损失时,他就会选择退出合伙关系,所以这是一种可置信的威胁。而且,一旦有人退出基金,退出事件会起到一种信号传递作用,造成更多有限合伙人的退出。因此,这种机制使得管理者偏离投资者利益目标的成本非常大。
(3)强制分配机制。有限合伙制基金与一般的公司制投资方式不同,其投资从受资企业退出后,除去管理者应得的部分以外必须全部分配给投资者,管理者不能将其进行再投资,这实际上也是预算约束的一部分。
(4)限制行为机制。通常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管理者不能从事的一些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活动,如不能购买与基金受资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票,不能以低于基金购买价格购买基金受资企业的股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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