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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还能再继承财产吗

曾** 陕西-西安 遗产继承咨询 2020.10.29 13:24:41 472人阅读

收养关系解除后,还能再继承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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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养子女与养父解除收养关系了,在继承遗产时,要看是与养父母哪一方解除,如果与父亲解除,可继承母亲的财产,如果与母亲解除收养关系,可继承父亲那部分遗产,也就是说只能继承一方。如果与双方都解除收养关系了,就不能继承遗产了。根据《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人民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在准予解除收养时,应当妥善地处理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和生活问题。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养父母抚养长大已生活的养子女,应负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不得要求补偿。

2020-10-29 13:2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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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养子女与养父解除收养关系了,在继承遗产时,要看是与养父母哪一方解除,如果与父亲解除,可继承母亲的财产,如果与母亲解除收养关系,可继承父亲那部分遗产,也就是说只能继承一方。如果与双方都解除收养关系了,就不能继承遗产了。根据《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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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人民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在准予解除收养时,应当妥善地处理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和生活问题。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养父母抚养长大已生活的养子女,应负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不得要求补偿。

你好,没有解除婚姻关系是不能再婚的。若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配偶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养子女与养父解除收养关系了,在继承遗产时,要看是与养父母哪一方解除,如果与父亲解除,可继承母亲的财产,如果与母亲解除收养关系,可继承父亲那部分遗产,也就是说只能继承一方。如果与双方都解除收养关系了,就不能继承遗产了。根据《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人民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在准予解除收养时,应当妥善地处理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和生活问题。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养父母抚养长大已生活的养子女,应负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不得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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