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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了下,价格比较低,而且有手续,有点心动,但是又听说有危险,想要问下,有手续的抵押车能买吗?

余* 贵州-黔南 抵押担保咨询 2016.11.04 18:47:32 13800人阅读

朋友想要买辆车,但是因为资金不足,听说有一种车是抵押车,去看了下,价格比较低,而且有手续,有点心动,但是又听说有危险,想要问下,有手续的抵押车能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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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泉州 咨询解答:205条

最好是不买,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目前,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的用途,主要为快速资金周转。抵押车是可以购买的。抵押车一般都是通过正规手续抵押给贷款机构,手续齐全,签订各种协议。抵押车的价格比市场价低很多,购买抵押车可以正常行车,审车和买保险,唯一的不足就是不能过户。主要看以下两方面:
1、抵押车来源购买的抵押车最重要的一点是要知道车子的来源,如果您购买的是非法抵押车,是违法的,购买者要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
2、发动机检查在购买抵押车、二手车时一定要检查发动机是否被动过手脚,听听发动机的声音,也可以试驾。最好找专业的汽修人员陪同看车,否则购买的车有问题,那就没必要了。抵押车与二手车有和区别其实,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抵押车不能过户,但抵押车与二手车比起来,车况更好,车更新,价格也更低廉。抵押车不能过户,是因为车子已经办理了抵押,物权暂时不属于车主所有,故车主无权将暂时不属于自己的车过户给他人。需还清抵押款,解除抵押后方可办理过户。买车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对于普通人来说需要经过漫长的奋斗打拼。在国内,人们主要是通过4s店和综合经销商等途径购买到新车,价格很昂贵,让不少人望而怯步。但仍然有部分爱车人士,选择退而求其次,采取迂回政策买到心仪的爱车。

2016-11-04 18:54:32 回复
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咨询解答:162条

抵押车在法律角度来看,是合法的车辆,可以购买的。但是风险巨大,原因有二:
1.抵押车在法律角度,无法对抗银行追讨收回。即使在2016年3月1日之后出台了物权法司法解释,见如下引用。最高法发布《物权法》司法解释·机动车转让取得占有的买受人权利优先“具体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上存在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情况,通过转让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动产物权的人虽未办理登记,但其已经依法享有物权,故从法律条文的本身涵义以及法律整体的逻辑体系看,其权利应优先于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换句话说,就是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都应当排除于《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范畴之外。当然,这里所称的债权人自然不包括针对该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因为此时其债权已设定担保,该债权人已经成为该物的担保物权人,自然就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引用这么多,说明的就是一个意思。大多数抵押车的登记证书都由于按揭而抵押在银行,你把抵押车买来,如果这个原车主还欠别人的钱,那债主是不可以像你追讨这辆车的(物权优先于债权),但银行可以,所以,很可能会出现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你们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拿走这辆抵押车,至于你们的买卖合同那是另一回事,你可以通过另一个诉讼要求对方把钱还给你。(这一段是我理解的,希望懂法的朋友给我专业的解释)而现实中抵押车被盗开的新闻也时常发生,因为它很可能装有很多gps,你拆不光,还有其他钥匙,直接会被开走。各地的警方处理不一样,可能很多地方会认为是经济纠纷而拒绝介入,那就惨了。简而言之:抵押车很可能被法院强制拿走,也可能被原车主或中介公司私下偷开走而难以追回。
2.抵押车容易变成查封车,不能年检,则不能上路。查封车属于抵押车的一种。比如银行发现这辆车不还贷款了,就像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就判决查封这辆车并通知车管所,抵押车就变成了“查封:抵押状态”。查封车可以上路跑,但是无法通过年检。这点我特意咨询了我当地的经常上路查车的交警中队长和车管所负责年检车辆的民警。查到了查封车,只要其他手续正常是没关系的,但是查封车在车管所的年检系统里面是锁定状态,即使有关系也不可能年检。不能年检,是不能开上路的,查到了依法应当扣车的,年检好了才能拿回去,可是你没办法年检了,所以理论上这辆车是永久扣押了,甚至一些保险公司也会因此而拒赔保险,那就成“黑车”了。二手车、抵押车、水车(黑车),这几种车各有各的价格,车况相同的情况下,价格应当是一个比一个便宜的。以上是有手续的抵押车能买吗的回答

2016-11-04 19:01:32 回复
地区:贵州-贵阳 咨询解答:517条

抵押物的处分需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或者受让人事先替抵押人偿还债务以消灭抵押,所以,有手续的抵押车能买吗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你最好是先将该抵押消除之后再购买。

2016-11-04 18:5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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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在主板市场上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3.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4.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5.最近三年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6.最近三年内公司的懂事、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
7.最近三年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8.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关于土地转让手续费主要有以下这些:土地测绘费400元/亩营业税:土地评估价或转让价格(就高不就低)的5%。城建税:营业税的1%。教育附加费:营业税的3%。地方附加税:营业税的2%。印花税:土地评估价或转让价格(就高不就低)的万分之5。增值税:土地评估价或转让价格(就高不就低)的30%。契税:土地评估价或转让价格(就高不就低)的4%。个人所得税:土地评估价或转让价格(就高不就低)除去已交纳其他税费后的2%。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档次 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4‰ 101以上至200 3‰ 201以上至1000 2‰ 1001以上至2000 1.5‰ 2001以上至5000 0.8‰ 5001以上至10000 0.4‰ 10000以上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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