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
(1)医疗费、交通费等,按照实际的产生费用计算;
(2)误工费一般按照实际减少的工资收入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4)医疗事故的其他赔偿标准。
依据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医疗过错的的审查范围主要有:1、医生是否将真实病情告知患者或者是患者家属,针对这一情况,就需要进一步审查医生的这种不作为是否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联系;2、医生是否对患者的病情做了全面的检查,如果没有就需要进一步审查;3、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这一点是重中之重。 【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包括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时限、进行尸检的医疗过错鉴定时限以及再次请求过错鉴定时限。1、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2、进行尸检时的过错鉴定期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3、再次申请医疗过错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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