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余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余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一案的辩护人,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余盗掘古墓葬的行为,不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也就是说,盗掘古墓葬并不构成本罪;但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才构成本罪。庭审查明,公诉机关出示的古墓鉴定结论书,只能证明被告人余参与了盗掘古墓的行为,并不能证明被告人盗掘的古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同时,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书也证实,现有科学条件无法证明被告人余海发等人盗掘的古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犯盗掘古墓葬罪,依法不能成立。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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