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交通工具一般定以破坏交通工具罪。
首先,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其次,行为人实施放火、爆炸为放火罪、爆炸罪,同样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再次,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与破坏交通工具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所破坏的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的,凡是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一般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修理中的交通工具的,应当分别以放火罪、爆炸罪定罪处罚。
这是因为刑法已经对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作了专门的规定,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只是破坏交通工具的手段,或者是基于破坏公私财物的目的。
最后,放火爆炸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两者的关系来看,破坏交通工具为特殊法条,应当优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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