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在交付不合格产品、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以外的产品。二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产品质量管理和工商管理秩序。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为特殊主体,即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侵害的客体包括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
4、客观方面存在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