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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武器者与用武器犯罪者同罪么?

王* 广西-北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10.15 09:44:11 432人阅读

提供武器者与用武器犯罪者同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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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提供武器者与用武器犯罪者同罪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一定是同罪的。
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要看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如果二人共同策划实施犯罪,由其中一方准备、提供犯罪工具,由另一方使用犯罪工具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双方在法律上就属于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构成共同犯罪。
而如果提供犯罪工具方不知道另一方是用于犯罪而提供了工具的,因双方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就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双方均构成犯罪的,也应该根据双方各自的犯罪性质来确定各自的罪名。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020-10-15 09:46:11 回复

两罪在交付不合格产品、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以外的产品。二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产品质量管理和工商管理秩序。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为特殊主体,即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侵害的客体包括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
4、客观方面存在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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