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司法实践中,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有5种,简述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话如下文:
1、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2、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3、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4、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5、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与法定继承相比,立遗嘱最起码存在三点好处:
一是,便于明确遗产范围。由于每个家庭的生活方式不同或其他原因,继承人可能并不知道或者根本无从知道被继承人遗留有哪些遗产,这些遗产又在何处,价值多少……而被继承人生前没有机会或者因为继承人年龄小不方便告知继承人等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其身后的子女或亲属就无法查找这些遗产,不但会给亲属带来很多麻烦,也可能引起互相猜疑。侯耀文如果生前及时立下遗嘱,也不会有那么多身后纠纷。
二是,便于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遗嘱的优点是公民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人,也可以选择多给某个继承人或少给某个继承人,甚至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这一优点恰好满足了人们的感情需求。
三是,便于确定继承人的范围。这一点主要是针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而言。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导致了因婚外情而生有非婚生子女,不管人们对此作何种道德评价,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相同的。但是如果没有提早立遗嘱,被继承人出现意外以后,如何证明他们之间的关系便成了大问题,所以早立遗嘱可以更明确继承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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