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以下三种: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特定情况下,行政赔偿调解书也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均有审判监督权,均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3)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如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二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命请委托鉴定、勘验的,不予准许。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