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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不适格名词解释

张* 陕西-渭南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06 07:08:22 475人阅读

行政诉讼被告不适格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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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被告不适格名词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在谁与谁之间予以解决才恰当或者有意义,这就是当事人适格问题。被告不适格,是指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标的或者法律关系,不具有应诉的权能。通俗的讲,被告不适格,即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也即被告是被原告错误,即被告与原告没有争议,也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2020-10-06 07:09:2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名词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的意思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当事人适格。适格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通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应当提起诉讼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越权发包,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但甲是无权发包,

先我们先来看一下驳回和驳回诉讼请求两者的区别。驳回是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是对当事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时对审理的案件依据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以判决的形式予以拒绝的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否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只规定要有明确的被告,并未要求被告必须是适格的,它影响的不是原告的是否成立,如其不同意,建议其更换被告,可先向原告进行释明,而非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实践中如果碰到这种情况,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这已经属于实体问题了,故应当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如果以被告不适格而驳回原告的是于法无据的。另外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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