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滨州法律咨询 > 滨州其他法律咨询 > 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罗** 山东-滨州 其他咨询 2020.10.05 07:54:12 390人阅读

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滨州律师 其他律师 滨州其他律师 更多律师>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

一,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扶持和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全面收集、了解这些政策,尤其关注本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熟悉适合本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具体办理程序,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二,及时盘点资产申报资产损失。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除税法规定可以直接申报扣除的以外,均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企业可以自己办理相关的申报审批手续,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超过规定申请报批时间的,也可以补充办理报批手续,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在损失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主要有四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三,调控确认收入。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必须依据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对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企业还可以在不违反税收规定的情况下,对年底前后收入进行跨年度的调控,达到提前确认收入或递延确认收入的目的。企业还应该掌握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收要视同销售收入行为。
主要参考以下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等。

四,调控总体成本费用。与收入一样,成本费用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因素之
一,企业要按照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调整和控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也就是说,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不以是否实际支付为原则,除非税法有特别规定。
企业还要掌握和理解税前扣除的其他原则,如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区分经营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原则和不重复扣除原则等。

五,管理费用的调整。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管理费用的调整,重点要关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有专门的税前列支标准和范围的费用。
主要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等文件。

六,销售费用的调整。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它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货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费用。销售费用中主要调整内容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佣金手续费。
主要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等文件。

七,财务费用的调整。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包括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资本化利息)、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现金折扣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对利息费用、利息资本化处理和汇兑损失有专门规定,现金折扣也允许税前扣除。关联方借款和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是需要考虑的主要方面。
参考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八,税金的调整。企业实际发生的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金,可以在税款所属期年度内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查补的税金也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但企业代缴的税金不得由企业承担。房地产企业按预售收入缴纳的相关税金也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滞后性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以按照规定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九,营业外支出调整。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罚款支出等。上述损失按税法规定自行扣除或审批扣除,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性罚款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一般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之内限额扣除,而2010年向上海世博会、玉树灾区和舟曲灾区捐赠则可以全额扣除。

十,各项准备金调整。税法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现行税法只对金融业、保险业、证券行业的企业以及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等允许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计提的准备金,其他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均不得在计提时税前扣除。
第十
一,资产的调整。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这些资产可以通过折旧摊销或结转成本的方式税前扣除。因此,税法主要是从计税基础、折旧摊销范围和时间等进行规范。特别是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核算差异明显,企业需要予以关注。其中,还涉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问题。
主要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等文件。
第十
二,境外所得纳税时要税收抵免。居民企业应就其境内外所得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由于所在国已征收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允许限额抵免境外征收的所得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具体采取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式。此外,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20%股份的外国企业(三层)分得的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实行间接抵免。
对于企业从境外取得所得,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该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
12.5%作为抵免限额。同时,对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主要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等文件。
第十
三,关联交易调整。对于关联企业,特别是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由于涉及避税的可能,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交易价格、成本费用分摊、利润分配、资本弱化行为以及一些不合理的商业安排,企业在汇算清缴中要予以申报,不符合税法规定减少境内应纳税额的,必须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对于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等文件。
第十
四,企业重组的调整。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年度中发生上述重组行为的,税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即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税法要求在重组当期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不需要将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资产转移时实现,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但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符合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主要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等文件。
第十
五,填好汇算清缴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主要反映在申报表上,所有的调整内容都要填写在1个主表和11个附表中。11个附表又分为一级附表和二级附表,一级附表主要有: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和弥补亏损明细表;其他均为二级附表。申报表有两种类型,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企业将申报表报给主管税务机关,并不意味着汇算清缴的结束,在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企业仍可以补充调整申报。
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10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等文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的基本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属于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规定了3个不同的限制性条件,所以企业办税人员应弄清本企业属于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工业企业包括三个行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这三个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都属于其他企业。此外,应注意企业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本)(修正)》所界定的鼓励类行业。如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则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
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笔者向企业办税人员推荐一个简易计算方法:每月的月末值就是次月的月初值,计算全年月平均值时可以合并同类项。因此,上述公式可以进一步简化为:全年月平均值=[(1月月初值+12月月末值)÷2+1月至11月的各月末值之和]÷12。这样,四舍五入的次数大幅降低,计算过程更加简单,有利于节省工作时间和提高数据计算精确性。
年度应税所得额是6万元以下还是6万元以上
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17号)规定,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办税人员应关注本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6万元以下(含)”还是“6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以便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虽然最近《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也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其从开始执行。现在进行的是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然执行以前的政策。
企业办税人员应注意主管税务机关度确定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只有查账征收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企业是否还享受“税基式优惠”和“税额式优惠”
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所以,企业还应注意别忘了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和残疾职工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等“税基式优惠”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税额式优惠”。

对于小微企业汇算清缴应该关注哪些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的基本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属于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规定了3个不同的限制性条件,所以企业办税人员应弄清本企业属于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工业企业包括三个行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这三个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都属于其他企业。此外,应注意企业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本)(修正)》所界定的鼓励类行业。如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则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
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笔者向企业办税人员推荐一个简易计算方法:每月的月末值就是次月的月初值,计算全年月平均值时可以合并同类项。因此,上述公式可以进一步简化为:全年月平均值=[(1月月初值+12月月末值)÷2+1月至11月的各月末值之和]÷12。这样,四舍五入的次数大幅降低,计算过程更加简单,有利于节省工作时间和提高数据计算精确性。
年度应税所得额是6万元以下还是6万元以上
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17号)规定,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办税人员应关注本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6万元以下(含)”还是“6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以便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虽然最近《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也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其从开始执行。现在进行的是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然执行以前的政策。
企业办税人员应注意主管税务机关度确定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只有查账征收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企业是否还享受“税基式优惠”和“税额式优惠”
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所以,企业还应注意别忘了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和残疾职工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等“税基式优惠”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税额式优惠”。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