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机构,成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机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单纯的城管局并不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机构的设立由上级编委会批准。目前从各地实践来看,大多地区都将城管局更名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即使没有更名,也取得了省政府的批复行使相对集中原行政处罚权。
执法局与城管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执法局有合法执法地位,它是将原来城建、规划、环保等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拿出来,统一由新成立的执法局行使。原来那些执法局则只行使行政许可权(俗话说的审批权)。而过去的城管是地方“武装”,没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执法局是国家人事部门认可的,有正规编制和经费,是执法主体。受行政人员编制限制,多数地方执法局人员是事业编制但参照管理,而过去的城管是游兵散勇,不在编制,没有经费保障,多是依靠罚款生存。
(三)因为执法局是将许多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权归在一起管理城市,所以它的管理面更宽,而过去的城管主要是管小商站贩,涉及面很窄。
关于“城管局执行哪些法律行为”的问题,我的回答如下望采纳。
城市管理局是各市下属的直属局,是常设机构,和公安局,卫生局,农业局等一样的。
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街道治理和环卫工作。
我们平常所说的“城管”,往往指城市管理局下属的“城管执法大队(支队)”,而其实城管职工的大部分,是环卫工人。
城管局的编制很小,以执法大队为例,一般就几个公务员,其他的全是合同制职工。城管属于管理各局都不愿意管理的杂事的,在政府内地位很低,可是由于城管职工素质较低,管理粗暴,多头受气,面对的执法对象又是最底层民众,所以天怒人怨。
中国没有那个执法部门执行一部法律的说法,只能说某一次执法行为是执行哪部法规。法规者,包含法律,规章,各种红头文件,甚至是领导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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