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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果想申请延期举证能吗

苟** 辽宁-抚顺 证据调查咨询 2020.10.03 11:44:05 329人阅读

当事人如果想申请延期举证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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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当事人如果想申请延期举证能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如果想申请延期举证可以吗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申诉与诉讼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举证的仲裁委将不予组织质证。因此不予质证实际是否定了逾期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另外《证据规定》还明确了举证时限届满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如果不是新的证据,将不予采纳。
申请延期举证法律规定
一、关于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四、关于对人民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依照《证据规定》
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五、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七、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九、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
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一审人民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
第五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
人民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2020-10-03 11:45:0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在法律诉讼案件当中,被告与原告均为当事人,所以不论是被告还是原告均可以享有申请延期举证的权利。
延期举证申请书
申请人:任,女,27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 区,电话: 。
被申请人:孙,男,2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电话:
请求准予延期举证,以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关于申请人任与被申请人离婚诉讼纠纷一案,业经开鲁县人民立案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对于其中的有些事实和证据仍需调查核实。因时间仓促,申请人无法收集和调查上述相关证据,为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益,现依《民事诉讼法》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33、36条之规定,特请求人民准予延期举证。
开鲁县人民
申请人:任。

对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什时候提出申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由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对于当事人如果想申请延期举证可以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如果想申请延期举证可以吗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申诉与诉讼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举证的仲裁委将不予组织质证。因此不予质证实际是否定了逾期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另外《证据规定》还明确了举证时限届满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如果不是新的证据,将不予采纳。
申请延期举证法律规定
一、关于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四、关于对人民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依照《证据规定》
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五、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七、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九、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
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一审人民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
第五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
人民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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