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状
原告:冯某某,女,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益民路弄3号202室。
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民路弄3号102室,系原告冯某某之母,身份证号码:3702841900823。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天山西路弄14号202室,系原告冯晨苇之父,联系电话:1380166。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直到原告能生活为止,并补付原告出生至今的抚养费
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是被告陈某某(父亲)与冯某某(非婚生母亲)之女。被告与冯某某(母亲)2006年相识,在工作中配合默契,终于发生了亲密关系,2007年11月22日原告在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出生,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冯某某抚养,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经(母亲)冯某某多次催付,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
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冯某某(母亲)为了照顾原告,无常去上班,所以原告的生活费用很难得到保障。并且今后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原告,不久后原告就到了入学的年龄,因此仅靠母亲(冯某某)一个人抚养一定会使其无法承受。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直到能生活为止。
综上所述,原告、被告双方因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上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故向贵院提讼,请求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人民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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