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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三缓三期满后是否属于受到了刑事处罚

汤** 湖南-邵阳 妇幼权益咨询 2020.09.30 16:38:49 411人阅读

判三缓三期满后是否属于受到了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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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是指是指人民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换句话说缓刑是被刑事处罚后的一种执行方式、刑法一样不具有溯及力。若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无明文禁止《警察法》,只是刑罚执行的制度,其本身仍属于受到刑事处罚。《警察法》第二十六条以及《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得担任警察。可见缓刑并不是刑罚的种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公务员法》生效之前以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继续担任警察的规定,并不是说免于刑事处罚,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公务员的规定并无溯及力。个人认为行政法应同民法、服罪,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悔罪表现,应认为可继续担任警察

2020-09-30 16:40:49 回复

1、缓刑,是定罪后,刑罚暂缓执行。一般法院会判决一个缓刑考验期。只要考验期经过,犯罪人没有违法缓刑的相关的规定,那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说直白点,就是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2、相关的法系是刑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仍然属于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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