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80条)。这条的意思是,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履行的,仍产生债权清偿的效力。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采用在报纸上公告通知或公证通知的方式。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务转让后是否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需要看债务人是否已经退出债权债务关系。
1、如果债务人转让全部债务且已生效,债务人事实上已经退出了债权债务关系,无需承担债务。债务应由新债务人承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8条规定“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可知,债务人已经不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2、如果债务人并没有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债务加入),则债务人仍需承担债务(与新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对于债务转让后债权人反悔能起诉原债务人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转移后,债权人还能原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并没有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债务加入),则债务人仍需承担债务(与新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如果债务人转让全部债务且已生效,债务人事实上已经退出了债权债务关系,无需承担债务。债务应由新债务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8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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