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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前能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张* 陕西-宝鸡 债务债权咨询 2020.09.25 21:53:04 474人阅读

判决执行前能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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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判决执行前能怎么申请财产保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2月4日颁布并生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该规定是新增内容,主要是对于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的限制未在诉讼前及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而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尚未申请强制执行前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况时,给债权人及时保护自身权益提供的一个救济机会。但上述程序毕竟是在审判结束后才向提出申请,与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不同。那么,适用上述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越秀区邵巧玲法官作出如下提醒:

一,申请此类保全,当事人必须向提交书面申请,因为人民一般不主动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二,当事人应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且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即该判决或调解结果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三,申请保全的范围应当是判决的内容;

四,申请保全的时间点必须发生在宣判之后或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因为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

五,必须是基于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者其他原因等紧急情况,可能导致将来生效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六,当事人既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提出申请;

七,人民受理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有权依职权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020-09-25 21:54:04 回复

您好,关于判决执行前怎么申请财产保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2月4日颁布并生效执行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该规定是新增内容,主要是对于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的限制未在诉讼前及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而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尚未申请强制执行前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况时,给债权人及时保护自身权益提供的一个救济机会。但上述程序毕竟是在审判结束后才向提出申请,与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不同。那么,适用上述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越秀区邵巧玲法官作出如下提醒:

一,申请此类保全,当事人必须向提交书面申请,因为人民一般不主动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二,当事人应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且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即该判决或调解结果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三,申请保全的范围应当是判决的内容;

四,申请保全的时间点必须发生在宣判之后或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因为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

五,必须是基于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者其他原因等紧急情况,可能导致将来生效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六,当事人既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提出申请;

七,人民受理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有权依职权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对于判决执行前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2月4日颁布并生效执行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该规定是新增内容,主要是对于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的限制未在诉讼前及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而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尚未申请强制执行前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况时,给债权人及时保护自身权益提供的一个救济机会。但上述程序毕竟是在审判结束后才向提出申请,与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不同。那么,适用上述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越秀区邵巧玲法官作出如下提醒:

一,申请此类保全,当事人必须向提交书面申请,因为人民一般不主动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二,当事人应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且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即该判决或调解结果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三,申请保全的范围应当是判决的内容;

四,申请保全的时间点必须发生在宣判之后或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因为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

五,必须是基于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者其他原因等紧急情况,可能导致将来生效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六,当事人既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提出申请;

七,人民受理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有权依职权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财产保全申请未执行怎么办? 1、继续多与执行法官沟通,请求加快执行进度和力度。 2、向审委会及院长投诉,请求过问并干预,以期早日执行到位。 3、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提级执行。 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种类 1、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 适用条件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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