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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关系密切人”

贺** 吉林-松原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0.09.20 11:25:00 336人阅读

如何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关系密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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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不能限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密切关系的其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在利用本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构成利用影响力罪。另外,利用影响力罪中“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是什么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笔者认为,“特定关系人”强调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利益关系,包括财产上的利益共有或者分享和人身关系上的荣辱与共。“关系密切的人”强调的是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这种密切关系因血缘、地缘、姻亲、工作、经济等原因而关系密切。“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大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前者包含后者。

2020-09-20 11: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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