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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曾** 陕西-西安 其他咨询 2020.09.19 18:39:38 472人阅读

违约责任的承担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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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及注意事项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利益损失的责任。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020-09-19 18:40:38 回复


一,什么是担保期间和抵押合同?
1. 担保期间 所谓担保物权期间,又称担保物权期限,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人能够行使担保物权的有效期间。简单地说,系担保物权的有效存续期间。
2.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担保期间和抵押合同的关系
1. 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 债权同时存在, 债权消灭的, 抵押权也消灭”
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 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
当事人 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 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2.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担保法规定,抵押权 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 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订立抵押担保的期限。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约束力外,其余条款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有效。


一,什么是担保期间和抵押合同?
1. 担保期间 所谓担保物权期间,又称担保物权期限,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人能够行使担保物权的有效期间。简单地说,系担保物权的有效存续期间。
2.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担保期间和抵押合同的关系
1. 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 债权同时存在, 债权消灭的, 抵押权也消灭”
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 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
当事人 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 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2.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担保法规定,抵押权 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 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订立抵押担保的期限。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约束力外,其余条款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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