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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死亡,公婆拿走的死亡赔偿金,公婆死了以后其它儿女能否继承

苟** 辽宁-鞍山 遗产继承咨询 2020.09.19 12:53:49 328人阅读

丈夫意外死亡,公婆拿走的死亡赔偿金,公婆死了以后其它儿女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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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死亡赔偿金是指保险公司的受益人填的是公婆那就很清楚,这笔钱就已经是公婆的私人财产了,当然是可以由其他子女继承了。请仔细核查保险单,如果不是,按单子上涪笭帝蝗郜豪佃通顶坤填的算。如果是致你丈夫死亡者给付的赔偿,那么应该是作为遗产,你和公婆均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协商分配遗产。此时,其他儿女在你丈夫遗产分配中是没有分配权的。若协商已定,遗产已转为个人财产,公婆则有权利处置自己分到的那部分财产,如果您尽到了主要赡养公婆的的义务,您公婆的这部分遗产您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他子女协商分配。

2020-09-19 12:55:49 回复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相反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就是说,男女双方通过合法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时起,至一方死亡或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为止的这一时期内,双方或者一方的劳动所得、受赠或者继承的财产,以及以其他合法方式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在现实社会中,尽管有的家庭只在丈夫有工资收入,妻子只是料理家务,没有工作,或者妻子的工资比丈夫的低,都不影响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前提。
  夫妻共有财产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即不划分哪些是丈夫的财产份额,哪些是妻子的财产份额,双方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管理、使用和处分权。只有在夫妻关系消灭时才能具体分割。夫妻一方死亡,继承开始后,如果对死者的遗产要实施继承,首先就要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要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这是因为我们所说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只有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才能依法转为继承人所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矛盾。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男女结婚后不久,一方猝然死亡,他方要求继承遗产。遇到这种情况,就要坚持继承法确定的原则,首先肯定生存配偶有继承权,死者的其他亲属无权干涉。结婚时间的长短,既不影响婚姻的合法性,也不会导致丧失配偶的继承权。但在具体分配遗产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死者的继承人的各种情况,如父母没有劳动能力,靠死者供养的,应当多分配给父母一些遗产,以照顾死者父母生活上的需要,不要简单地适用各继承人平等分配遗产份额的原则规定。
  四、经济分离的夫妻财产的继承。
  有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经济分开,但并没有离婚,如果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享有配偶继承权,因为他们的婚姻并没有办理离婚法定手续,仍具有婚姻效力,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只要生存一方没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如杀害、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等行为,应该享有继承权。但在分割遗产时,由于他们经济已经分开,也不要简单地采取对半分的办法分割财产,只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的一半分出就可以了。

放弃遗产没有强制公证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证全凭继承人的自愿。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公证是采取自愿原则的,也就是做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自己通过书面表述明示出来,就可以发生效力。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所以,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有很强的时间性,一定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这段时间提出。过了这段时间,公证处均不予受理。   如果继承人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其为接受继承,但在遗产分割前,一旦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溯及其自继承开始不为继承人。当继承人要求只继承部分遗产时,公证机构应当为当事人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为其办理遗产的析产协议或放弃遗产的公证。

130万应该分为几部分: 1、一次性工亡赔偿金。这部分应该是623900元,由你母亲、嫂子、三个孩子平等分配。 2、丧葬费。这部分为32706元,先用于你哥哥丧葬事宜,如果有剩余部分,由你母亲嫂子、三个孩子平等分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现在既然是一次性支付的,可以分年龄段计算一下。孩子计算到18周岁,大人从退休年龄开始计算。当然,还是希望你们家庭好好协商,比如说平等分配差别也不大。你母亲,嫂子和三个孩子都失去了至亲,不要因为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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