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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该怎么样用

唐* 湖南-岳阳 公司债务咨询 2020.09.18 13:32:42 412人阅读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该怎么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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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需要写执行申请书,然后人民经过审查,可以采取划拨、扣押、拍卖等执行手段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主体方面
第三人是指某建设工程的
第一承包施工人,不包括总承包项下的分包人或转包人。
二是客体方面
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包括承包人完成的、参与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另外,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如所有权不明确、有争议的建设工程以及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均不适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三是受偿范围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非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对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以工程垫资为名进行资金拆借的除外),确已经物化为建设工程中部分的,应予支持受偿。至于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停返工损失、材料设备闲置损失、预期可得收益及约定违约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释()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限制
(1)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的原则体现。
最高人民法释()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2)数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彼此限制。一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可能存在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及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等。在一项工程存在数个承包主体的情况下,各承包人均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顺序、受偿比例如何确定,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考虑到建设工程的承包主体虽然施工行为有先后,但其优先权产生的基础、指向的对象一致,作为工程价款的构成成分也完全平等,时间上的先后不影响权利本身的效力。故同一项建设工程中,数个承包人应平等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各承包人之间应按所确定的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3)诉讼保全措施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人民依法处理被保全的建设工程时,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能否在保全财产未被处置之前主张提前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尚存争议,程序上也存在障碍。
(4)行使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释()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020-09-18 13:34:4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286条作出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主体方面
第三人是指某建设工程的
第一承包施工人,不包括总承包项下的分包人或转包人。二是客体方面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包括承包人完成的、参与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另外,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如所有权不明确、有争议的建设工程以及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均不适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三是受偿范围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非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对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以工程垫资为名进行资金拆借的除外,确已经物化为建设工程中部分的,应予支持受偿。至于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停返工损失、材料设备闲置损失、预期可得收益及约定违约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限制1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的原则体现。最高人民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2数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彼此限制。一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可能存在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及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等。在一项工程存在数个承包主体的情况下,各承包人均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顺序、受偿比例如何确定,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考虑到建设工程的承包主体虽然施工行为有先后,但其优先权产生的基础、指向的对象一致,作为工程价款的构成成分也完全平等,时间上的先后不影响权利本身的效力。故同一项建设工程中,数个承包人应平等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各承包人之间应按所确定的债权比例平等受偿。3诉讼保全措施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人民依法处理被保全的建设工程时,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能否在保全财产未被处置之前主张提前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尚存争议,程序上也存在障碍。4行使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您好,关于工程人工费有优先受尝权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人民不予支持。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如果因此剥夺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材料款、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五。3。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主体
1、勘察人、分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答复如下:人工工资、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后:一。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利,导致工程项目在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日期6个月以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上海市高级人民、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二。5。三,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设备款。二可参照下面的案例、人民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前提是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人直接签订了施工合同、消费者已经支付购房款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商品房、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承包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3:一,对承包人显然有失公平,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工程款中的利润和管理费应当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2。否则,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工程项目已经竣工的、学校等公益建设项目、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费或者违约金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自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划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优先权。4;工程项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竣工的,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只有承包人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垫资款等。但是。四。也就是说,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本批复
第一条至
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医院: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桥梁等公共设施、不能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情况1。经研究,“非因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但是工程质量合格的,仍然未能竣工并且导致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况非常普遍,否则过期作废,审判实务中就要将利润和管理费从工程款中分离出来,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拍卖的以外。2。三,又主张优先权的,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拍卖的建筑物,承包人应当自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优先权,不影响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没有可操作性。3。道路、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因此,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在工程实务中因为发包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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